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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营销师职业能力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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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营销师职业能力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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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向社会发布9个新职业,其中包含“互联网营销师”(下设“直播销售员”工种,职业编码是:4-01-02-07))。互联网营销师正式被纳入《国家职业大典》,广大互联网从业者,迎来健康规范发展的新时期。随着新职业的兴起,净化网络商用环境,健全从业人员的素质化教育和行业规范化也是刻不容缓,纳入监管、职业水平评定、持证上岗提上日程。

2021年1月河南省职业教育研究院人才测评中心,组织郑州市部分职业(技工)院校、教育科研机构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等文件编制《互联网营销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标准》(标准代码:Q/ZYJY001—2021),经过征询意见、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该标准已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备案并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本标准知识产权归河南省职业教育研究院所有,未经河南省职业教育研究院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我单位编制的《互联网营销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标准》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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